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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招收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3-26 00:00:00  浏览次数:
    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教育同经济相结合”的战略方针,积极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根据全国博管会博管发 [1997] 5 号文件,给合这几年我校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一、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的性质

    为了更好地完成国家、山东省大型企业的重大研究项目或重点攻关项目,我校可按项目招收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日常费用和科研经费由项目经费支持。我校可与国家批准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按此招收的博士后,均属于经国家批准的流动编制内的国家正式职工。除经费来源由企业、项目支持外,享受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的待遇。

二、招收条件与手续

1 .必须符合全国博管会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应招收理论基础扎实和能完成该研究项目的业务能力较强的博士。

2 .录用手续

1 )项目博士后的录用手续与我校博士后录用手续相同。

2 )与企业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可由企业或我校双方推荐合适人选最终经面试确认后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后,办理进站手续。

三、研究课题

1 .国家、省部委的重点攻关课题

2 .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工程项目

3 .基础理论前沿研究课题

4 .大中型企业发展中的高新技术攻关课题

5 .我校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项目

    包括以上几种课题在内,各学科点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应充分考虑到本学科的发展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到在站期间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四、经费

1 .经费由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两部分组成。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福利、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科研经费是用于完成本研究课题而必须支付的的经费开支,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还需支付联系导师指导费(两年共 5000 元 / 名)。

2 .按项目招收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与全国博管办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相同。自山东省人事厅批准之日起,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需汇入我校计财处博士后专用帐号,由我校人事处参照计划内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3 .与企业联合培养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在协议书签订生效后,自山东省人事厅批准之日起,汇入我校财务处博士后专用帐号。研究工作在我校进行的,科研经费应汇入我校计财处。用于购置重要设备的经费需经双方负责专家协商确定。

4 .为保证日常经费及时到位,两年的日常经费可以一次性汇入我校,也可一年一次汇入我校计财处,并务必在办理报到手续之前汇入。学校从这两种招收方式的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提取 10% 作为博士后管理费,该管理费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使用。

五、工作期限

    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博士后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可由双方负责专家提出报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在延长期内,原支款单位必须补足相应的日常经费。

六、考核

    按项目招收博士后的考核与我校计划内的博士后一样进行考核。联合招收的博士后考核由双方专家共同负责执行,并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七、成果鉴定与分享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双方专家负责组织鉴定。研究成果实行共享原则。具体办法由双方专家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研究成果产生重大(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时,受益的合作单位也可以采取捐赠款项的方式资助我校的博士后工作,此款项将专门用来发展我校的博士后事业。

八、住房

    项目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的住房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解决。

九、其它

    本细则由人事处组织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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