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中国共产党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印章(简称“学院党委印章”)、“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印章(简称“学院行政印章”)和学院领导个人姓名印章(简称“签名章”)。
二、“学院党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学院党委印章”由学院党委秘书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
2、各类人员政治审查材料等一般性材料,需加盖印章的,按规定到学院党务秘书处履行登记、批准后盖章;以学院党委名义发布的各种重要公文、函件,需经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
三、“学院行政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学院行政印章”由院办主任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
2、各系室及教师有关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报表,按规定到学院办公室履行登记、批准后盖章;重要文件、报告、材料等需经学院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
3、学生有关证明、介绍信等材料盖章,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
四、“签名章”使用、管理规定
1、领导“签名章”由各部门秘书分别负责保存、使用与管理。
2、使用“签名章”用于公务,除已获得领导授权的文件外,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
3、如遇分管领导或部门秘书工作调整,应及时对“签名章”进行调整或销毁。
五、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1)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2)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3)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业务无关的材料;(4)空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