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管理工作,落实《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发挥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在培养和造就跨世纪优秀人才,提高全省医药卫生科技水平,促进我省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领导与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组织评审、资格确定、年度检查、阶段性及终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第四条 市地卫生局负责本市地特色专科的经费配备、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评议、年度考核及建设规划任务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所在单位应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正常运转和研究目标的实现负有重要的责任,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所在单位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评议、相应学科资金配置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第六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所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发展,必须有领导专门负责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工作。
第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负责人负责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全面工作,包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研动作和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应填写由省卫生厅统一编制的《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发展规划任务书》。发展规划应明确、详细、切合实际,具备可操作性。
第九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应建立健全有关技术档安,包括科学研究档案、参加国际和国内一、二级会议资料档案、专项仪器设备购置清单和应用情况报告档案、图书期刊资料档案、参加国际国内技术培训研修资料档案等。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有培养研究生的能力。特色专科带头人应在本专科领域的理论和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素质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重点学科40岁左右的正副高职应占一定的比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90%以上,其中研究生人数达40%,博士生达10%。特色专科45岁左右的正副高职应占一定的比例,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60%以上,其中研究生人数达20%。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应注意从学术骨干中选拔和培养年轻有为的学术带头人,注意培养45岁以下的正高职人员和35岁以下的副高职人员,促使他们在德、识、才、学方面全面提高。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要有硕士点,应有三名以上的研究生导师。滑博士的重点学科应积极创建博士点,有博士点的重点学科要争取建立博士后流动站,有本科生培养任务的重点学科应具备较高的理论和实验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效果优异。课程设置合理并根据发展的需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重点学科、特色真心话产应积极承担进修及住院医师培训任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积极组织本学科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活动。重点学科五年内至少有8人次参加国际及国内一、二级学术会议(其中国际会议应有2人次以上),特色专科五年内至少有6人次参加国内一、二级学信会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应有计划地向国内外(含接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单位)派出各层次的研修人员。重点学科五年内要向国内外派出6人次以上(其中向外派出3人次以上),特色专科五年内要向国内外派出5人次以上,学习和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理论。学科内应经常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应有三个以上明确、稳定并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左究方向,有两个研究方向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特色专科所具备的研究方向应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应积极申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重点学科每年至少有2项厅级以上计课题并积极争取争担省部级及国家级计划课题。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根据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自选课题的研究。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研究课题结束后应及时总结鉴定,重点学科五年内应有5项以上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特色专科五年内应有2―3项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研成果。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要积极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评审。重点学科五年内至少有一项国家级科技成果奖,2―3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在国外有影响的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主编专业著作2部,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著不应少于30篇,其中国家级期刊10篇。特色专科五年内应有1-2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0篇,其中国家级期刊10篇。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应积极组织和承担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五年内应组织1―2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3次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外的合作项目,五年内应承担1―2项国际合作项目,聘请2―3名国外知名专家来国内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特色专科应积极组织和承担全国和全省的学术交流活动,五年内应组织2―3次省内以上学术交流活动,承担1―1项省外的合作,聘请2―3名国内知名专家来专科讲学和开展其他学术活动。
第十九条 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重点学科 每年应引进、更新和推广新技术3项以上。特色专科每年应引进、更新和推广新技术2项以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对A级重点学科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助,重点学科所在单位至少按省卫生厅资助额1:1的比例按排配套经费,配套经费在接到省卫生厅资助经费后一次性划拨到重点学科帐户上。B级重点学科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资助本单位B级重点学科8万元。特色专科所在市地对A级特色专科每年至少给予5万元的资助,特色专科所在单位至少按市地资助额1:1的比例按排配套经费,配套经费应在接到市地资助经费后一次性划拨到特色专科帐户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负责人有权支配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资金。要严格控制资金实施,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简科所在单位对重点学科经费要加强管理,统筹按排,专款专用。财务部门要建立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独立帐户和收支明细帐。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学科负责人也要建立帐务副本,以便随时掌握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经费使用比例和范围参照《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每年年底前将本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发展情况汇总报送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进展、任务措施、管理制度、设备条 件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卫生厅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均采取动态管理模式,每3―5年进行一综合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A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后两名降为B级,将B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前两名升为A级。B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前两名升为A级。B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后两名暂时取消资助,待下次综合评估时重新考核排名。对未降级的A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按排名顺序适当调整资助力度,不平均分配资金。
第二十六条 省卫生厅对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奖励范围按《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执行。对高质量完成周期建设发展规划任务、综合排名位于前列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省卫生厅给予资助费总数5%的奖励,其中1%用于奖励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负责人,4%用于学科、专科工作人员的奖励。奖金的分配由学科、专科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本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对于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的处罚范围按《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和初级卫生特色项目建设试行办法》学第二十条执行。对未完成中期发展规划和《细则》所规这的任务,学科建设未取得应用的成绩,发展滞后的重点学和科、特色专科,取消重点学科、特色专科资格,同时追回重点建设经费,并追究单位和学科、专科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临床、预防等专业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在重点建设中应确保临床医疗、社会预防等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与完成。各级管理部门及单位对其考评时应适应考虑临床医疗、社会预防等工作成绩。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临床预防等专业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在重点建设中应确保临床医疗、社会预防等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与完成。各级管理部门及单位对其考评时应适当考虑临床医疗、社会预防等工作成绩。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