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及《山东省高等教育内涵提升计划(2011―2015年)》,加强和改进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山东省重点学科建设工程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是指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工程中的省级重点学科和特色重点学科。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经过“十二五”时期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自身优势和特色,成为知识、技术、理论创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成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示范平台,成为区域新型产业发展的助推器和具有较高水平的智囊团、思想库。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由省教育厅组织规划,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定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安排省拨建设经费,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组织检查、评估与验收,完善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建设单位制订和实施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推荐申报;《任务书》的组织论证;管理机制的改革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任;建设经费和配套条件的提供;本单位相关部门之间重大学术活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相互协调、配合与支持;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确定具体职能部门,管理、协调重点学科建设相关工作。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制定和执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筹集和管理建设经费;负责按照研究方向组织重大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通过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加快建设步伐,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重点学科所在院所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论证重点学科建设方案;负责审议和论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负责协调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加强内涵建设。依据本学科的基础和特点,制订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十一条 采取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的办法,造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的领军人物和学术骨干,形成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富有团结协作精神的学术团队。
第十二条 创新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把重点学科建设成为我省高水平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承担更多的省级和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等方面产生标志性成果;不断拓宽应用成果转化渠道,提高科学技术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四条 充实实验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改善软硬件条件,建立学科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五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绩效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学术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学科组织机制,有利于学科发展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等学校的特色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对“十二五”期间进入国家重点学科的省属高校重点学科给予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作为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将每年的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通过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方法拓宽筹资渠道,每个特色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5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万元;每个省级重点学科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管理学学科及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如心理学等)参照理工农医类学科投入标准。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明细核算,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的,理工农医类学科不低于60%,人文社科类学科不低于40%。学科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经费要有年度预算,根据学科具体情况每学科每年安排5至20万元。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效益和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许可内尽可能减少管理层次和手续,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期内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期末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单位省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填报《山东省十二五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年度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如队伍建设、科研进展、设备购置、经费使用等;重大学术活动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制度、图书资料规章制度、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制度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情况 (包括合作单位与合作方式、解决的具体问题、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于“十二五”中期组织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设施、经费、政策、措施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和学科负责人的管理绩效等。评估时重点考察学科进步幅度(如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的科研成绩及对社会的贡献率和学术梯队建设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在评估中发现下列问题者,将视具体情况对建设单位给予提示,以致做出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决定。问题包括在实验或办公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无明显改善;配套经费不到位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支持重点学科的政策措施不落实;未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退出机制。重点学科因故不能继续进行重点建设的,建设单位可申请退出,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重点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 “十二五”末,省教育厅将对重点学科进行验收。主要考核重点学科其各阶段目标实现程度及建设成效,着重考核特色重点学科标志性成果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建设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优秀学科,在下一轮省重点学科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优先申报下一轮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对验收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下一轮省重点学科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