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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4-12-17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山东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团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共青团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切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流于形式。特别要注意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推优”工作,努力改善和优化学生党员队伍结构。                   

第二章 “推优”范围条件

第五条 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可以作为团组织“推优”对象。   

第六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要把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纲领,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向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限选课有不及格课程,且经重修(重考)仍未通过者;  

(二)学生上学年思想品德评等为一般或较差者;  

(三)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后30%者;  

(四)上学年团员评议不合格者;  

(五)在校期间受过团内或行政处分的。              

第三章 对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的政治热情,不断扩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九条 党团组织要做好对要求入党团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立足团员思想实际,着重对团员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第十条 团支部对要求入党的团员要逐个建立档案,至少每学期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对要求入党的团外青年,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时,及时把他们吸收入团。  

第十一条 团支部委员会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党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团支部通报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无记名投票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基层团委(团总支)审定;  

(三)基层团委(团总支)进一步考察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团支部向党支部推荐;  

(四)党支部要重视团组织的“推优”意见,及时讨论研究,并把研究结果反馈给团组织。对被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尚不成熟的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待条件具备后及时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团支部书记和基层团委(团总支)书记可以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青年意见、全面考察其表现情况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  

第十四条 学生团支部每学期一般进行一次“推优”工作,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超过团员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推荐对象因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团组织推荐意见和党团组织培养考察材料,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基层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团员入党的重要步骤,严格实行“推优”制度,支持和帮助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团组织的意见。要指导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推优”工作制度落实。要强化责任意识,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在“推优”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和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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