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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郭春  来源:基础医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08 09:57:1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山东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山东大学进、出入危险品仓库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剧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五条  由学院科研共享平台(办公室:教学六楼3层6316室,实验室:教学六楼4层6420室,电话:88383101刁灿老师、88382565郭春主任)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办理部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许可审批和采购、所有危险化学品的仓储保管、发放和回收,同时对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六条  学院科研共享平台将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领、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申购和转运

第八条  常用危险化学品由学院科研共享平台负责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实验室不必自行采购。领用以实验室(科研团队实验室/教学实验室)为单位,各实验室须指定专门负责老师,按照指定时间从平台登记领取, 每次限领一瓶,如需领取多件须单独说明情况。

其余危险化学品由使用人向平台申请后自行办理购买许可审批并采购,到货后须交至平台办理入帐登记,后续领用办法同常用危险化学品。

必须将已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空瓶交回平台方可再次领取,领取的危险化学品每年年底统一核算费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公安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批备案。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公司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与处置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领用的危险化学品须存储在专用储存位置并将相关信息张贴在醒目位置。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按照学院设置的存放地点和回收容器,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科研共享平台负责解释,原《山东大学基础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基础医学院常用危险化学品目录

    根据基础医学院各实验室情况,将盐酸、硫酸、丙酮、三氯甲烷、乙醚、高锰酸钾6种试剂列为常用危险化学品,由平台统一采购、各实验室登记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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