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为加强我院放射性源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杜绝放射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使用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研究所(室)。
第二条 基础医学院成立放射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分管教学实验室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础医学院负责实验室、教学和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主任组成。基础医学院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人员防护实行分级管理。由实验核医学实验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负责我院放射源和放射源的仪器设备、装置的申请和审批购买手续;负责督查学院有关单位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的账册统一建帐,每年核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负责组织监督我院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健康检查、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负责我院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作,确保防盗、剂量报警、防火、通风设备的完好;杜绝放射源的丢失、放射性污染、超剂量照射等事故的发生;负责全院各种放射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和省、市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使用和废物处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放射源要指定专人保管,每月自查一次,放射工作监督管理小组每年检查监督两次。
第六条 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操作,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失窃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一起存放,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要有专用的放射源保险柜和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入口处应设置明显标志,室内安装报警装置。
第八条 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常规的个人剂量检测,凡进入放射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剂量计。
第九条 有关单位要妥善保管好放射性废物(源)。放射性废物(源)的处置均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集中送往山东省环境辐射站废物库贮存。?
第十条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有关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管理小组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理放射事故时,首先应当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